索引號: | 11341723003254700E/202501-00050 | 組配分類: |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|
發(fā)布機構: | 楊灘鎮(zhèn) | 主題分類: | 綜合政務 |
名稱: | 廣德市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信息丨2025年第一期 | 文號: | 無 |
生成日期: | 2025-01-07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5-01-07 |
關鍵詞: |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序號 | 被處罰單位名稱 | 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 |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|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| 案件名稱 | 違法的主要事實 | 行政處罰內容和種類 | 行政處罰依據 |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(zhí)法機關名稱 |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|
1 | 廣德市恒威釀酒廠(普通合伙) | 913418227529709744 | 肖建 | 廣市監(jiān)處罰〔2025〕07001號 | 廣德市恒威釀酒廠(普通合伙)生產食品不符合規(guī)定的行為案 |
經查,2019年5月,當事人與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簽訂委托生產協(xié)議,生產配制酒。當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、2023年12月5日、2024年3月5日、2024年5月9日共生產了80箱“四川紅高粱”酒,以每箱32元的價格銷售給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。該“四川紅高粱”酒標簽標注有“四川”“紅高粱”字樣,標注的配料為水、食用酒精、高粱酒、食用香料,委托方為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,受托方為恒威釀酒廠,商品條碼為6940324100120,當事人受托生產的“四川紅高粱”酒為配制酒生產工藝,是用水、食用酒精、高粱酒以及食用香料配制而成,添加的高粱酒實為構成高粱酒風味,該產品真實屬性為高粱風味的配制酒,該酒標注的名稱“四川紅高粱”酒未能體現該酒的真實屬性,不符合GB7718-201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4. 1 . 2. 1“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,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?!钡囊?guī)定?!八拇t高粱”酒實際生產地址為安徽省廣德市,其添加的配料高粱酒為安徽省亳州市生產,當事人無證據證明配料高粱酒所用高粱為四川省所產。當事人添加的配料高粱酒為高粱發(fā)酵蒸餾的基酒,不屬于GB7718-201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中規(guī)定的復合配料,無需將配料表中的高粱酒按照原始配料(原料)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。當事人在受委托生產“四川紅高粱”酒時,因委托人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未申請注冊“四川紅高粱”酒的商品條碼,當事人將其核準注冊的編號為6940324100120商品條碼無償轉讓給委托人使用。2024年6月,當事人將“四川紅高粱”酒的標簽名稱改為“紅高粱風味調香白酒”,將商品條碼6940324100120改為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核準注冊的條碼6976549660064。2024年9月9日,當事人發(fā)布召回通知,對涉案的“四川紅高粱”酒進行組織召回。2024年9月20日,當事人提交了整改報告。截止調查終結,共召回涉案的“四川紅高粱”酒0瓶,當事人經營涉案“四川紅高粱”酒貨值金額為2560元,違法所得2560元。 當事人于2020年11月19日、2021年6月5日、2022年5月17日、2023年6月12日共生產70箱“老窖特曲”酒,以每箱48元的價格銷售給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。該“老窖特曲”酒標簽標注有“老窖特曲”酒字樣,其凈含量為125ml,酒精度為45%vol,委托方為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,受托方為恒威釀酒廠,商品條碼為6940324137386,當事人受托生產的“老窖特曲”酒,只標注了“老窖特曲”這一新創(chuàng)名稱,未標注其真實屬性。不符合GB7718-201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4. 1 . 2. 2“標示‘新創(chuàng)名稱’、‘奇特名稱’、‘音譯名稱’、‘牌號名稱’、‘地區(qū)俚語名稱’或‘商標 名稱’時,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.1 .2.1 規(guī)定的名稱?!钡囊?guī)定。當事人在受委托生產“老窖特曲”酒時,因委托人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未申請注冊“老窖特曲”酒商品條碼,當事人將其核準注冊的編號為6940324137386商品條碼無償轉讓給委托人使用。2023年7月,當事人將“老窖特曲”酒的名稱改為“老窖特曲風味調香白酒”,標簽上的商品條碼6940324137386改為瀘州瀘釀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核準注冊的商品條碼6976549660125。2024年9月10日,當事人發(fā)布召回通知,對涉案的“老窖特曲”酒進行組織召回。2024年9月23日,當事人提交了整改報告。截止調查終結,共召回涉案的“老窖特曲”酒0瓶。當事人經營涉案“老窖特曲”酒貨值金額為3360元,違法所得3360元。 綜上,當事人轉讓商品條碼時未收取費用,無違法所得。當事人經營涉案“老窖特曲”酒及“四川紅高粱”酒的貨值金額為5920元,違法所得為5920元。 |
1、罰款捌仟元; 2、沒收違法所得伍仟玖佰貳拾元。 |
當事人生產未標注真實屬性的“四川紅高粱”酒及“老窖特曲”酒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“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。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:……(九)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(guī)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。”的規(guī)定。當事人生產名稱標注“四川”字樣的“四川紅高粱”酒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條“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、說明書,不得含有虛假內容,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。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、說明書的內容負責”的規(guī)定,以上行為構成了生產標簽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規(guī)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。 當事人將其注冊申請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的行為,違反了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“系統(tǒng)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?!钡囊?guī)定,構成轉讓商品條碼的違法事實。 |
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《安徽省統(tǒng)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》繳納罰沒款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 | 廣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 | 2025年1月7日 |
2 | 廣德縣鋒麗超市 | 92341822MA2QREYKXJ | 劉海鋒 | 廣市監(jiān)處罰〔2024〕04071號 | 廣德縣鋒麗超市(劉海鋒)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案 | 當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從廣德縣朝鎖副食品批發(fā)部購進生產日期為2024/02/01的“情人結®蘭花豆”(10袋),保質期為180天,該商品銷售價格為5元/袋,進貨價格為4元/袋。2024年10月21日,廣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執(zhí)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,發(fā)現其商品貨架上待售的生產日期為2024/02/01的3袋原味“情人結®蘭花豆”、3袋牛肉味“情人結®蘭花豆”已超過保質期,由此案發(fā)。至案發(fā)時止,當事人剩余超過保質期“情人結®蘭花豆”共6袋。廣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執(zhí)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予以扣押。上述食品(“情人結®蘭花豆”)在超過保質期后未售出。根據當事人陳述,認定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貨值金額為30元。 |
1、罰款貳仟元; 2、沒收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(3袋原味“情人結®蘭花豆”、3袋牛肉味”情人結®蘭花豆”)。 |
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“情人結®蘭花豆(原味)、(牛肉味)”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(十)項“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:……(十)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;……”的規(guī)定,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。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“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尚不構成犯罪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,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料等物品;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,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許可證:……(五)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;……” |
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《安徽省統(tǒng)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》繳納罰沒款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 | 廣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 | 2025年1月3日 |
3 | 廣德縣邱村鎮(zhèn)劉偉小超市 | 92341822MA2QTBKY8G | 劉偉 | 廣市監(jiān)處罰〔2024〕04072號 | 廣德縣邱村鎮(zhèn)劉偉小超市(劉偉)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案 | 經查,當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從廣德縣朝鎖副食品經營部購進,生產日期為2024/03/15的“余同樂®豆制素口水雞”(10袋),保質期為180天,該商品銷售價格為3元/袋,進貨價格為2元/袋。2024年10月21日,廣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執(zhí)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,發(fā)現其商品貨架上待售的生產日期為2024/03/15的6袋“余同樂®豆制素口水雞”已超過保質期,由此案發(fā)。至案發(fā)時止,當事人剩余超過保質期“余同樂®豆制素口水雞”共6袋。廣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執(zhí)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予以扣押。上述食品(“余同樂®豆制素口水雞”)在超過保質期后未售出。根據當事人陳述,認定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貨值金額為18元。 |
1、罰款貳仟元; 2、沒收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(“余同樂®豆制素口水雞”6袋)。 |
本局認為,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“余同樂®豆制素口水雞”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條第(十)項“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:……(十)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;……”的規(guī)定,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。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“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尚不構成犯罪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,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料等物品;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,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許可證:……(五)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;……” |
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《安徽省統(tǒng)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》繳納罰沒款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 | 廣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 | 2025年1月3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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